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经2022年10月10日协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下,由我市工程机械行业的生产企业、营销企业、大专院校、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本着“民主、服务、监督、共赢”的办会理念,坚持双向服务,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维权为基本职能,组织会员企业、单位和会员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兰州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兰州市久和汽配城办公楼10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市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八)做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二)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三)接受政府委托职能。如:实行行业准入管理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中及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兰州市创办的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信誉良好,愿意遵守本章程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不少于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协会,遵守协会章程;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企业领导;
(三)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
(四)具有决策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七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对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监事、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五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
(经2022年10月10日协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选举和表决办法。
二、经本会确认资格的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本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四、《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由会员大会采用举手方式表决,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修正案)》由会员大会采用举手方式表决,超过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由会员大会采用举手方式表决,超过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七、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监事、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由换届工作筹备小组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举产生,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及理事会选举,选举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时,在“同意”、“不同意”两栏中,只能任选一栏划“○”,不划为弃权,多划为无效票。
八、大会选举产生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和监事,理事会理事候选人13名,监事候选人1名,得票数超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九、本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人,其中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得票数超过出席理事2/3以上方可当选。
十、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负责选举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候选人不得兼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十一、选举表决结束后,当场宣布投票和表决结果。
十二、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换届工作筹备小组讨论决定。
十三、本办法于2022年10月10日经本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2022年10月10日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经2022年10月10日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加强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提高会费使用效率,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会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一、会费收缴
1、根据《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之规定,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2、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秘书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三)监事、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3、会费缴纳方式为年度一次性交清,时间为每年元月31日前。
二、会费管理
为加强会费管理,贯彻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方针,本会会费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
1、协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
2、协会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公务活动和日常办公事项,以及与之有关的必要接待活动。
3、会费开支实行审批制,会费开支项目须由会长审批,票据由会长审签报销。
4、会费收支情况,年终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自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2022年10月10日
兰州工程机械行业行规行约
(经2022年10月10日协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总 则
为规范兰州工程机械行业新机营销与租赁,二手机营销与租赁和配件销售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兰州工程机械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本《行规行约》由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依据民主程序予以制订,凡是本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尚未加入协会的工程机械及配件经营企业,也应该遵守本《行规行约》,自觉维护行业声誉。
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收兰州市人民政府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具体内容
经营场地环境整洁,反映企业文化的证照、标语,需上墙的规章制度,产品销售价格和荣誉图片悬挂在墙上,工作人员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讲脏话,不暴粗口,微笑服务。
本行业经营企业应该将经营项目、产品价格和营销流程公布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让客户一目了然。
在经营场所展示的整机和配件,要做到明码标价(有价格标签),报价不得标注“面议”。
经营企业要按本行业协会要求,如实上报报表,产品价格实行备案制;若有产品价格变动,要及时上报协会先备档后施行。凡上报协会的产品价格必须要出具工程机械和配件生产厂家的价格表证明。
客户咨询产品时,特别是二手机时,营销员要如实介绍,不得故意隐瞒重大品质缺陷和安全隐患,更不能更改信息,以次充好。
经营企业不得在互联网等传播媒体上发布虚假工程机械信息,不得虚假报价,严重偏高市场真实报价。转发推广他人信息时,未经原信息发布者同意,不得更改信息内容。
会员企业要接受协会的检查、考评和监督,自觉遵守行业规章制度。
经营企业不得利用价格进行恶性竞争,要严格遵循市场营销规则。
自觉遵守工程机械和配件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服从政府行业相关部门管理,自律行为,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附 则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对情节轻者将处以继续缴纳会费5000元至5万元,情节严重者将清除出本协会并提请政府吊销营业执照。
本《行规行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中产生的问题,可以向兰州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反映。本《行规行约》经协会民主程序,可以修改、补充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本《行规行约》具有同等效用。